音乐版权登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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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货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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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版权登记流程
详细说明
服务内容版权登记 代理服务版权申请 商标构图方式组合 地区广州 服务一对一专人服务 价格电话联系 服务范围全国
主要服务项目:办理各类广州公司注册、商标。版权、信用评级、变更、各类公司的收购与转让,疑难股权变更;记账服务、财务税务咨询;工商年检,代理记账报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解决工商税务疑难杂症。外国投资者在深圳设立合资、资、办事处、代表处的注册登记。 内、外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股权变更、公司转让收购、年检、执照延期、注销、地址、名称或经营范围、企业类型变更等所有工商税务相关业务。具有丰富的地域代理服务经验,并以诚信 的服务获得了客户的广泛赞誉.企讯财务网站
版权登记所需材料:
1、申请作品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包括:明和提供表明作品归属的(如: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稿的复印件及照片、样本等)。
2、其他著作权人还应出示表明著作权人身份的(如继承人应出示继承人明;委托作品的委托人应出示委托合同)。
音乐版权登记流程
版权登记有什么作用?
版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的部分,人们往往忽略版权的重要性。下面我们来总结下版权的作用:
一、公示作用。版权登记证书作为,具有公示作用,可以维护交易安全。
二、前提。版权登记证书通常可作为著作权人启动反行动的前提。
三、作为证据。除非有其他足以版权登记证书内容的更强相反证据,否则司法、行政或其他有权机关可采信版权登记证书上的记载事项。
四、质权登记。办理版权登记有利于顺利办理版权质权登记。
五、无形资产。版权登记证书是人申请对版权价值进行评估时,通常作为向评估机构提交的重要的文件。
如何申请版权注册登记
申请版权注册登记:
(一)申请者递交材料;
(二)登记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齐备与否,进行审核;
(三)申请者交付登记申请费;
(四)登记机关收到费用后发放受理通知书;
(五)登记机关在受理后30日内对申请材料的正确与否,进行形式审核;
(六)登记机关向申请者送达发放登记证书通知或送达不予以办理登记的通知;
(七)申请人领取登记证书或退回的50%申请费。
音乐版权登记流程
版权登记的类型有哪些
作品版权(著作权)登记
提供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 戏剧、 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著作权登记工作。
软件版权(著作权)登记
立开发的软件,或者经原著作权人许可对原有软件修改后形成的在功能或者性能方面有重要改进的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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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登记试行办法:
条: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第四条:作品登记申请者应当是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权所有人及其代理人;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作品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的,作品登记机关应撤销其登记:登记后发现有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情况的、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的、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的;、登记后发现是重复登记的;
第七条:作者或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的所属辖区,原则上以其上住址所在地的所属辖区为准。合作作者及有多个著作权人情况的,以受托登记者所属辖区为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所属辖区以其营业场所所在地所属辖区为准;
第八条: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应出示明和提供表明作品归属的(如: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稿的复印件及照片、样本等),填写作品登记表,并交纳登记费。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还应出示表明著作权人身份的(如继承人应出示继承人明;委托作品的委托人应出示委托合同)。权所有人应出示其享有权的合同;
第九条:登记作品经作品登记机关核查后,由作品登记机关发给作品登记证。作品登记证按本办法所附样本由登记机关制作。登记机关的核查期限为一个月,该期限自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登记的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作品登记表和作品登记证应载有作品登记号。作品登记号格式为作登字:(地区编号)—(年代)—(作品分类号)—(顺序号)号。国家版权局负责登记的作品登记号不含地区编号;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应每月将本地区作品登记情况报国家版权局;
第十二条:作品登记应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并对公众开放。查阅作品应填写查阅登记表,交纳查阅费;
第十三条:有关作品登记和查阅的费用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录音、录像制品的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计算机软件登记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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